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5-19   来源:   作者:裴张龙  浏览:634

 

各班级:

根据《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将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具有行知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含专升本)学生(2017届毕业生除外),2017级新生待报到入学后另行组织认定。

二、认定档次、标准及比例

   1. 认定档次

分为特别困难和困难2个档次。

2. 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1)烈士子女;(2)低保家庭子女;(3)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4)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5)其它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学生;(2)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非特困残疾学生(须持有《残疾证》);(4)其它经济困难的学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2)校外租房住宿(经特别批准的除外);(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4)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3 .认定比例

分院原则上按不超过分院学生总人数的4%,确定特别困难学生人数;按不超过分院学生总人数的13%,确定困难学生人数;要实事求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本分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

三、认定程序

1. 学生申请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初次申请者请填写《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前一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者只须填写《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未再次申请者则由班主任联系学生进行确认。

2. 班主任谈话

班主任根据班级学生申请情况进行逐一谈话,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状况,并做好记录。如班主任观察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但学生本人并未提出申请者也可确定为谈话对象。

3. 班级民主评议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年级辅导员为副组长、若干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班主任、辅导员谈话的基础上,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分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评议。

4. 分院审核、公示

分院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未设立分院党总支副书记的分院,可由学工办主任担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分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将初评结果报送学工部初审。初审通过后,分院以适当方式在班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分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 学院审核

分院认定工作组将公示过的最终结果报送学院学工部进行审核。师生如对分院认定工作组的认定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工部提请复议。学工部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予以相应调整。

6. 建立档案

分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工部审核结果建立健全本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学工部汇总各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认定要求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班级在认定工作的每个环节都务必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 班主任、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实际生活,获取学生经济状况的真实信息,为认定工作提供准确、可靠依据。

3. 各班级于5月26日前将《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汇总表》报送至年级辅导员处,汇总表电子文档发至年级辅导员处。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doc

附件3家庭经济困难汇总表.xls

  

 

 行知学院设计艺术分院学工办

二O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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